庭審中,一連說了多個“後悔”的陳曉,還當庭讀出了他的悔過書。在這份長達一千多字的悔過書中,陳曉說:當時他的想法太過荒唐,因為女友的突然離去,他一下子沒辦法接受這個現實,這才在衝動下做出了荒唐的舉動。他對不起家人,對不起孩子,他錯了……
  庭審結束後,本案主審法官在接受採訪時也稱:此案實屬罕見。年輕人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,產生感情乃至很深的感情是再正常不過的事,而一旦一方突然提出分手,另一方因接受不了而以種種形式敗壞一方名譽並引發糾紛的,在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常有出現。但一方用誣告陷害的方式來達到某種目的的,審判實踐中極為少見。
  陳曉通過報假案的方式,讓警察幫其找到黃麗,儘管其想法荒唐,事實上對黃麗卻構成誣告陷害,並造成嚴重後果,據此理應受到法律懲處。日常生活中,很多人只知道有個誣告陷害罪,但並不瞭解該罪的法律界定。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: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,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節嚴重的,即構成該罪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嚴重後果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,從重處罰。不是有意誣陷,而是錯告,或者檢舉失實的,不構成誣告陷害罪。
  主審法官稱:此案實屬罕見  (原標題:衝動男當庭讀“悔過書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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